《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发布 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鲁网滨州讯(记者 杨国永)8月9日,记者在滨州市召开的《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6月27日经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自治形式、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筹备组职责、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会议形式以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人员组成、职责等业主自治管理事项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就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建设、车库车位管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管理、收费等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事项以及既有住宅区专业经营设施管理方面的事项结合滨州市实际作了创新性的制度规范。
在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物业服务方面,《条例》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性行为、住宅装饰装修、物业长期空置、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经营、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维修程序应急启动、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编制、物业服务信息公示、物业沟通协调机制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禁止性行为、物业费的收缴等事项作出了明确和操作性强的规定。
《条例》同时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管职责、物业管理违法违规投诉、举报制度、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条例》是滨州市第一部住宅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涵盖的内容涉及物业、专业经营设施、业主委员会、业主和政府部门等方方面面。市住建局表示将以《条例》实施为契机,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宣传,狠抓落实,不断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机制,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市司法局表示将加快配套制度建设,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严格行政执法,确保《条例》的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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