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交警开展全市第20次酒醉驾集中行动 125名司机被查 理由各异
鲁网11月8日讯 为切实预防涉酒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11月4日至6日,滨州交警组织开展全市第二十次酒驾醉驾违法犯罪集中整治统一行动。全市各级交警部门紧盯重点时段、重点路段,严查酒驾醉驾交通违法行为125起,有力地消除了涉酒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确保市民周末出行安全。
本次酒醉驾集中行动中,全市累计设点202处次,出动警力1400余人次,警车260余辆次,查处涉酒违法125起,其中酒驾109起,醉驾16起。
本次行动,现场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52万余起,其中酒驾醉驾违法行为125起、超载912起、超员19起、疲劳驾驶85起、无证驾驶48起,涉牌涉证违法56起,全市未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秩序平稳有序。
酒醉驾典型案例
高新大队
10月4日晚,高新区交警大队在辖区开展酒醉驾集中查处行动,当晚21时27分许,驾驶人于某涛驾驶鲁MLXXXY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新三路与科技路路口时,被民警拦截查处,民警询问其是否饮酒时,于某涛当场承认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对于某涛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数据显示,于某涛体内酒精含量为23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于某涛表示,当晚在老家与亲友聚餐时喝了一杯白酒,感觉离家比较近,在返回自己家时便自己开车上路,没想到没走出多远,就被交警查获。现场民警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无棣大队
11月5日21时40分,无棣交警在辖区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在对一辆小轿车例行检查,要求驾驶员出示相关证件时,一股酒味扑鼻而来,执勤民警遂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37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在事实面前,驾驶员孙某某不得不承认晚上吃饭时喝了酒,本想着喝的不多路途不远,便一时侥幸开车上了路,没想到刚走出不远便被查获。执勤民警依法对孙某某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六个月的处罚。
北海大队
11月6日下午15时,北海大队在辖区鲁北钛业附近开展酒醉驾查处行动。下午16点左右,大队民警在对一辆车牌号为鲁M5AXXX的小型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刘某浑身酒气,快速检测设备显示刘某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民警随后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设备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61mg/100ml。目前刘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六个月处理。
博兴大队
11月5日17时7分,侯某强驾驶鲁M77XXX号牌的小型轿车沿博兴县支脉河北岸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污水处理厂附近处,被博兴大队一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6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标准,等待他的将是严厉处罚。
11月6日晚9点,博兴交警大队兴福中队当场查获一起酒后驾驶违法行为,驾驶员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M67XXX的小型汽车行至曹纯路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酒精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 41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兴福中队依法对于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阳信大队
11月6日下午,阳信大队三中队在辖区内开展酒醉驾查处行动。14点18分左右,大队民警在对一辆车牌号为津GZ9XXX的小型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光某浑身酒气,快速检测设备显示光某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随后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设备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71mg/100ml。经了解,光某中午在家喝的酒,出来是为了给工友买馒头带回去,没想到刚出门被交警查获。目前光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六个月处理。
滨城大队
11月5日晚,滨城大队按上级部署,在辖区内开展第二十次酒醉驾集中整治统一行动。当晚20时21分左右,张某军驾驶鲁MT9XXX号牌小型轿车经过滨北乡镇内路梧桐六路与凤凰二路执勤检查点时,发现执勤民警查酒驾,便行驶缓慢不敢上前,执勤民警发现异常后立即将其拦截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随后执勤民警将张某军送去医院抽血检测,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经济开发区大队
11月6日晚上23时01分许,开发区大队二中队执勤交警在长江八路渤海二十五路附近设卡严查酒醉驾集中行动,一辆车牌号为鲁MBTXX1的小型轿车路过检查卡点,执勤民警发现其涉嫌醉酒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经呼气式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执勤交警随即将其带至医院抽血检测。
据了解,当事人在吾悦广场与朋友聚餐,结束后找代驾,等了一段时间没有看到代驾人员,心存侥幸心理,感觉自己走的路段比较偏僻,应该没有交警查的,索性就自己驾车回家,没想到还是被查了,面对违法事实,当事人后悔不已,后悔自己没再多等等,并表示以后一定引以为戒,绝不再犯,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调查中。
惠民大队
11月5日19时28分许,惠民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处突中队民警在惠民县商麻路小李村口附近执勤时,发现一辆小型汽车从南向北行驶过来,执勤民警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发现驾驶员李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民警带李某某至惠民县妇幼保健院进行血液检测。经过民警对驾驶员细心教育,当事人深刻认识到了其行为的危险性,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
滨州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安全畅通的交通秩序,需要每一名驾驶员的共同参与,请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自觉做到安全文明出行。(通讯员 盖嵘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