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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展云等3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维持原判

2020-03-11 08:33: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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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3月11日讯 近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刘展云等人不服博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出的上诉作出终审裁定,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博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展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保险诈骗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决定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曹海龙等36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分别判处相应刑罚。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展云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海龙、曹斌、刘洋洋、刘保水、常继刚、巩辉、成虎祥、曹立泽、付华东、田康康、刘超的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刘展云等37人的行为还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保险诈骗罪、盗窃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罪。刘展云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依法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一审已对各原审被告人的量刑情节综合予以认定并考量,对各原审被告人量刑适当。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网记者)

责任编辑:赵新波
新闻关键词:上诉一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