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发布关于调整滨州市城区货车限行区域交通管理措施的公告

2023-04-28 18:17:38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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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4月28日讯 4月28日,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公告,根据公安部关于优化和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自2023年5月1日起,调整滨州市城区货车禁限行区域管理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调整滨州市城区货车限行区域

  交通管理措施的公告

  为进一步保障滨州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服务富强滨州建设,保障城市物流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根据公安部关于优化和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自2023年5月1日起,调整滨州市城区货车禁限行区域管理措施,公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

  城市核心区域:东至渤海五路(含)、西至渤海十八路(含)、南至黄河二路(含)、北至黄河八路(含)围成的区域范围。

  货车限行区域:东至205国道(不含)、西至西外环路(不含),北至北海大道(不含)、南至南外环(不含)和黄河大道(含)围成的区域范围,不含城市核心区域。其中黄河大道青田浮桥至渤海五路段为黄河堤坝路段,禁止中型、重型货车通行;黄河大道青田浮桥至西外环路段,允许所有车辆通行。

  二、货车通行时间 

  (一)城市核心区域。中型、重型车辆进入城市核心区域需申领通行证,并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路线通行;中型、重型货车备案后的通行时段为22时至次日6时(含),特殊情况需另行提报通行申请。

  (二)货车限行区域(不含核心区域)。进一步放宽限行区域允许通行的时间至8小时,中型、重型货车22时(含)至次日6时(含)进入货车限行区域实施物流配送运输,不需申领货车通行证(危化品运输车辆、无绿色环保标志车辆、渣土车、工程车及法律规定需办理通行许可的车辆除外);中型、重型货车在其它时段通行,需申领通行证并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高峰时段禁止通行。

  (三)皮卡车、微型货车、轻型货车及特种车辆。皮卡车、微型货车、轻型货车及法律规定的特种车辆进入城区不需申领货车通行证(危化品运输车辆、无绿色环保标志车辆、渣土车、工程车及法律规定需办理通行许可的车辆除外)。

  (四)民生保障车辆。提供城区民生保障服务的中型、重型车辆和特殊作业车辆,可持相关部门许可文件和材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申领民生保障车辆通行证。

  (五)中型、重型过境车辆。禁止中型、重型车辆货车过境通过限行区域,过境的中型、重型车辆需绕行220国道、205国道、西外环路及南外环路,特殊情况需提报通行申请。

  (六)暂停通行证办理和使用。遇大型活动、应急响应、突发事件、交通管制等相关法规规定的情况,通行证将暂停办理,已发放的通行证将暂停使用,应依据公告的时间、路线和区域通行。紧急情况需按照现场的交通标志和交通警察指示通行。

  三、其它禁限行区域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行区域。城市核心区域和货车限行区域均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行区域,需申请通行证并按规定时间、路线通行。

  (二)环保禁行区域。城市核心区域和货车限行区域均为无绿色环保标志车辆禁行区域,禁止无绿色环保标志车辆通行。

  (三)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限行区域。城市核心区域和货车限行区域均为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限行区域,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级别、时段及车辆种类禁止或限制车辆通行,已经申领的通行证停止使用。

  (四)其它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无绿色环保标志车辆、渣土车、工程车及其它法律规定需办理通行许可的车辆,应按照相关法律及规定,办理相关通行许可。

  四、通行证申请备案

  (一)线下申请备案。申请人可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大厅申请通行备案,符合申请备案条件的,即时审核通过。

  (二)线上申请备案。申请人可通过“滨州微警务”或“交管12123”线上申请通行备案,符合申请备案条件的,24小时内审核通过。

  (本网记者)

责任编辑:赵新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