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起!滨州公安坚决打击涉疫类违法犯罪行为

2022-03-31 13:50:07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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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3月31日讯  3月29日,滨州市已连续9天“双下降”,社会面连续7天“动态清零”。滨州本轮疫情能在两周内实现社会面“动态清零”,实属不易,这得益于全体市民的积极配合,也与全市医护人员、公安民辅警、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等“舍小家为大家”的无私奉献是分不开的。

  然而,就在全市人民共同抗击疫情的过程中,极个别人违反有关规定,他们有的谎称生病,乘坐救护车离开管控区,下车后前往其他地方接人;有的在微信群散播谣言;有的冲闯防疫执勤岗,损坏财物,辱骂执勤人员,为加强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对妨害防疫工作秩序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截至目前,全市公安机关共打击涉疫类违法犯罪行为109起,打击处理113人,有效捍卫了全市人民来之不易的战“疫”成果。

  违反政府发布的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疫情防控管理措施

  案例一

  3月28日,博兴县公安局兴福派出所接到兴福镇某村防疫值守工作人员反映:有人翻越铁板围挡私自外出。兴福派出所巡逻民警立即到达现场,将违法行为人朱某依法传唤至派出所开展调查。经查,朱某在明知该村属于管控区的情况下,多次随意翻越铁板围挡进出村庄,且不听劝阻,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存在疫情传播风险隐患。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村李某某、殷某某、张某某、陈某同样存在上述行为。

  博兴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朱某作出拘留5日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分别给予李某某、殷某某、张某某、陈某罚款处罚。

  案例二

  3月23日下午,经济开发区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滨州市滨城区沙河办事处村民盖某某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自本土疫情重点县往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对盖某某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三

  3月27日,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里则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杨某波、杨某军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谎称脑梗发病需要紧急就医,自惠民县管控区域内离开,并在滨惠大道检查点乘坐救护车前往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但是二人下车后并未就医而是前往其他地方接人,返回惠民时在滨惠大道检查点被执勤民警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分别给予杨某波、杨某军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3月28日,在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街道某管控区居住的付某无视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私自离开管控区,被民警发现后制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对付某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近日,邹平市韩店镇某村民赵某某未经允许擅自闯入封控区,且拒不服从疫情防控规定,影响恶劣,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赵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六

  3月25日,惠民县胡集镇仇某某无视防疫规定,逃避执勤人员检查,擅自离开管控区域,其行为严重扰乱防疫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惠民县公安局依法对仇某某作出拘留五天的行政处罚。

  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控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

  案例一

  3月23日上午,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北镇派出所接到某小区防疫工作人员报警,称一男子拒不出示相关出入、检测证明,拒不听从社区防疫工作人员劝阻,强行闯入小区,并对社区防疫人员进行辱骂、推搡。接到报警后,值班民警迅速出警,到达现场后该男子依旧不听劝阻,辱骂出警人员。随后,民警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

  经询问,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3月24日,滨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李某某依法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案例二

  3月23日,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工作中查明,在滨州市滨城区南外环与海十八路通行管控检查点,刘某某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擅自闯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刘某某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三

  3月26日、27日,滨州市沾化区泊头镇牟某某先后两次到本村(管控区)疫情防控检查点滋扰,并且在本村微信群中肆意谩骂、抵毁相关规定,破坏疫情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对牟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

  案例一

  3月18日,惠民县刘某泉在互联网上发布涉疫情谣言信息,引发公众关注,扰乱公众秩序。

  经警方核实调查,该信息为不实信息。惠民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刘某泉处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3月21日,有网友通过微信群传播“无棣已经出现2例新冠阳性”的谣言。无棣县公安局立即开展调查,迅速查明杨某某(女,23岁)涉嫌在网络上编造、传播、散布谣言。目前,杨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

  3月26日,沾化区富国街道刘某某(男,32岁)在微信群内散布疫情虚假信息。该虚假信息迅速传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对刘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九日的处罚。

  案例四

  3月27日21时,邹平市西董街道办事处某小区居民宋某在抖音和微博上发布不实言论,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扰乱了公共秩序。3月28日,邹平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宋某行政拘留处罚。

  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措施带来传播危险

  案例一

  惠民县大年陈居民陈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从外地归来后既未按要求向所在社区进行报备,也未按规定参加核酸检测。在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其需居家隔离观察期间,仍私自外出,其行为已严重扰乱防疫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惠民县公安局依法对陈某作出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3月27日晚19时50分,阳信县翟王镇一村民宋某(男,48岁)、张某敏(女,46岁)、张某才(男,48岁)、王某(女,51岁)在集中隔离期间,随意走动、互相串门,违反了防疫规定,四人均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阳信县公安局依法对以上违法人员分别作出警告、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拒不进行核酸检测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核酸采样点工作秩序

  案例一

  滨城区居民赵某某(男,20岁)于3月13日自本土疫情重点县返回滨城区,应向社区报备而未报备,无故不参加滨城区第一轮核酸检测,多次出入商圈、单位,扰乱疫情防控秩序。3月21日,赵某某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二

  3月26日,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沙河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御墅蓝庭小区内有两人准备翻墙外出,并逃避做核酸检测。民警迅速出警到达现场,经调查,张某旺与张某某在该小区居住,因出小区需要到物业办理证明,物业人员发现两人未及时做核酸检测,拒绝为其开具证明。于是,两人偷偷翻墙外出,被人发现。

  经查,张某旺、张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两人明知需要做核酸检测的情况下,先后7次躲避核酸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对张某旺、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三

  3月18日,阳信县劳店镇一村民宋某某(男,43岁)于自外地返回家中后不向村委报备,隐瞒其行程,全民核酸检测期间一直未做核酸。该男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宋某某被阳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

  (通讯员 耿婷婷)

责任编辑:赵新波
新闻关键词:疫情防控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