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公安提醒:全年只有7天可燃放烟花爆竹,小年也禁放!

2021-02-03 10:02: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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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2月3日讯(记者 杨国永 通讯员 张锦程 耿婷婷)根据《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规定,滨州市主城区东西南北四条环城道路以内,以及县(市、区)建成区,除夕至初五、正月十五可燃放烟花爆竹。

  腊月二十三,“小年”马上到。滨州公安提醒广大市民,全年只有七天,可燃放烟花爆竹。小年也不行!否则将追责!

  《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期间和正月十五当日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滨州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 滨州市主城区东西南北四条环城道路以内。

  (二)县(市、区)建成区;

  以上区域内,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要担责

  个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法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滨州公安提醒大家

  切实增强守法文明意识

  一、遵守市政府禁限放规定,不在禁限放期间和婚丧嫁娶、开业庆典等活动中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二、支持拥护市政府禁限放规定,积极劝阻他人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三、发现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

责任编辑:王晓徽
新闻关键词:烟花爆竹:禁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