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发布关于在公共场所强化佩戴口罩的通告

2020-12-31 14:13: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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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2月31日讯 2020年12月31日,滨州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在公共场所强化佩戴口罩的通告》,对在公共场所强化佩戴口罩作出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在公共场所强化佩戴口罩的通告

  当前,境外新冠肺炎疫情持续蔓延,国内零星散发病例时有发生,加之冬季流感进入高发期,全市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戴口罩是预防新冠肺炎等呼吸道疾病最简单、最方便、最经济的有效措施。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今冬明春的疫情防控工作,现就在公共场所强化佩戴口罩措施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参加会议活动人员凡在密闭空间都要科学合理佩戴口罩并随身携带备用,讲话和会议发言时可临时摘下。在室外举行的活动保持1米以上间距时可不佩戴口罩。

  (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及就诊、探视或陪护人员。

  (三)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工作人员及乘坐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的人员。

  (四)学校(含托幼、培训机构)进出人员及安保、值守、清洁、食堂的工作人员。

  (五)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农贸(海鲜、水产品)市场、药店及酒店、宾馆等公共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及顾客。

  (六)政务大厅、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及各类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和出入人员。

  (七)理发店、美容院、影剧院、游艺厅、网吧、体育场馆、歌舞厅、KTV、酒吧等密闭场所的顾客及工作人员。

  (八)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公安监所的工作人员和外来人员。

  (九)出入境口岸工作人员。

  (十)电梯等其他通风不良或人员密集场所活动的人员及按照行业管理规范要求必须佩戴口罩的人员。

  以上人员必须科学规范佩戴口罩,在公共场所须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重点人员和职业暴露人员建议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符合KN95/N95防护口罩或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

  二、有关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各相关单位和广大市民,要严格按照要求落实疫情防控“四方责任”。各县市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辖区强化佩戴口罩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相关部门要落实行业主管责任,对重点场所佩戴口罩情况开展督查。各相关单位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加强对进入场所人员佩戴口罩等管理工作。

  (二)各公共场所单位(经营主体)要加强督促指导,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提示,禁止未佩戴口罩者入内。对不听劝阻、扰乱秩序者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三)个人和家庭要树立自我防护意识,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保持“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少聚集”等良好习惯。如出现发热、咳嗽、腹泻、乏力等症状,须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及以上级别口罩,及时就近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进行排查和诊疗,就医过程中要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做好个人防护。

  (四)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要开设专栏进行广泛宣传,要充分利用网站、短信、微信等各类新媒体和户外电子显示屏、农村广播等传播手段,广泛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倡导市民出门携带口罩、公共场所坚持戴口罩,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五)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强化主体责任,特别是在公众场所、举办会议、大型活动时要严格落实全员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措施。党员领导干部要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发挥引导作用,为疫情防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本网记者)

责任编辑:王晓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