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公布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依法查办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销售防疫用品等违法案件

2020-02-19 09:09: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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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2月19日讯 为保障疫情期间市场秩序稳定,切实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部署,滨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主动出击,依法查办了一批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销售防疫用品等违法案件,严厉打击了部分经营者的不法行为,助力保供稳价,坚决打赢防控阻击战。

  滨州市市场监管局现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并要求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严格依法经营。

  案例一

  2020年1月31日,阳信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滨州盛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一药店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药店1月26日至1月31日销售的莲花清瘟胶囊进价10元/盒,售价23元/盒,购销差价率超过35%。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阳信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于当日立案,现已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进行全面调查处理,作出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0年2月5日,惠民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惠民县众可万寿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查,惠民县众可万寿堂大药房于2020年1月23号至25日销售3M 9005口罩,进价14元/个,售价28元/个,购销差价率超过35%,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惠民县市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现已按执法程序开展全面调查,作出没收8153.6元,罚款4076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0年1月25日,博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12345投诉对博兴县国信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第一药店进行了检查。经查,当事人店内销售口罩无价签标示,未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涉嫌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博兴县市场监管局于1月2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现已按执法程序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处理,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0年2月2日,惠民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惠民县益达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三十店销售药品未设置标价签,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惠民县市场监管局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现已按执法程序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处理,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官微滨州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