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鲁网12月6日讯 (记者 杨国永)12月6日,记者在滨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于2019年11月1日经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11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滨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共26条,不分章节,禁止性、义务性条款后紧跟法律责任条款,更加方便群众理解和执法单位(部门)在执法活动中作为依据。
《条例》明确了扬尘污染防治的内容和各级组织职责。要求对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日常监督和现场检查。确保扬尘污染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要求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各类生产经营场所和施工现场,应当在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真实有效、实时传输。
《条例》对石材木料加工等企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防尘、待开发建设用地防尘除尘、市政公用设施施工防尘除尘、拆除作业防尘、临街建(构)筑物施工防尘除尘、运输车辆扬尘污染防治、停车场防尘、物料堆场和商混拌合站扬尘污染防治、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防尘除尘、养护绿化工程防尘除尘等方面的要求予以细化,增强地方性法规的可操作性。
责任编辑:李波
新闻关键词: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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