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闻网滨州讯(记者 张滨 实习记者 崔畅)《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限塑令”)自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后,7月10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商总局又公布了相关补充意见,明确将餐饮店等零售服务场所纳入“限塑令”适用范围。7月11日,记者走访市区零售场所发现,书店、药店等场所早已纳入限塑令适用范围,但是服装店、餐饮店等场所的限塑路仍很漫长。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市内多家书店、药店在“限塑令”实施后便已经停止了向顾客提供免费塑料袋。新华书店负责人表示“现在已经完全不提供塑料袋了”,而不少药店员工则告诉记者“可以有偿提供”。当记者在服装店、餐饮店等场所走访时,不少商家仍向顾客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免费塑料袋。
补充意见称,《办法》第二条所称商品零售场所是指所有提供商品零售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专家指出,《办法》第二条中原来规定,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的商品零售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但是正式实施之后,有很多问题就暴露出来,如很多餐饮场所仍然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此次补充规定其实是将“限塑令”实施的范围明确扩展到餐饮场所、书店、服装店、建材店等。同时,补充意见还明确规定,食品预装袋禁提携功能,无标识塑料袋今年10月将禁用,禁用各类来历不明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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