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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积极调解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008-3-28 9:07:20 来源: 山东新闻网滨州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山东新闻网邹平讯(通讯员 姜道策  段艳红)近年来,县法院面对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多,特别是群体性诉讼上升势头,不断强化调解工作机制,积极寻求案件处理的最佳效果,同时在审理涉及劳动关系案件中,突出把维护劳动者的利益放在首位,坚持积极预防、着重调解、理顺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工作方针,调结多起劳动争议案件,理顺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日前,该院妥善化解了劳资纠纷,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稳定。

   孙某系邹平县某某集团公司的职工。2006年1月,孙某在工作过程中被机器挤伤左手,后经多家医院治疗,左手还是没有保住,被截去了左手。2006年6月,邹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孙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并经滨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孙某的伤情为五级伤残,并需安装假肢。孙某为要求各项工伤待遇多次与集团公司协商未果,遂诉至邹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公司应赔偿孙某各项工伤待遇,并为孙某按装假肢。公司对该裁决不服,于2007年12月诉至法院,要求不支付孙某工伤待遇。

   由于孙某左手被截去后,丧失了大部分劳动能力,给其身体和精神上都造成了巨大的痛苦,也给其本人和家人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同时由于公司拒不赔偿,孙某情绪十分激动。该院办案人员了解到孙某的以上情况后,把重点放在做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思想工作上,不厌其烦地进行法律、情理上的说服教育,引导其进行换位思考,并多次组织双方对该案进行了当面调解。经过办案法官不懈努力,2008年2月2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由公司支付给孙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按装假肢费用及其他费用共计65000元。公司当庭将上述赔偿款项支付给了孙某,双方对该案的处理结果都非常满意。

 

 

 责任编辑 王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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